寿穴出售范围及所需材料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经营性公墓向特殊对象出售寿穴范围及客户提供的材料:

一、 寿穴出售范围

经营性公墓因特殊情况出售寿穴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死者的健在配偶;

2、  无子女的孤寡老人;

3、  患有医学上确认为绝症的病人;

4、  未婚子女死亡后,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的;

5、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华侨要求在本市认购寿穴的;

6、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

二、 寿穴所需提供材料

1、  死者的健在配偶需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2、  无子女的孤寡老人认购寿穴应提供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证明;

3、  患有医学上确认为绝症的病人,需提供使用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登记回执、出院小结;

4、  未婚子女死亡后,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认购寿穴的,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5、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华侨要求在本市认购寿穴的,应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需提供身份证明。


沪公网安备31011802001352号